巴青企业债务:股东责任、催收要点与转让条件解析

一、企业负债时股东应承担何种责任

公司出现欠款情况,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如下:
  1.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,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度为限度,对公司承担责任;
  1.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,以其认购的股份数量为界限,对公司承担责任;
  1. 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,需在尚未缴纳的出资本息范围内,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,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。
通常情形下,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公司债务理应由公司自身承担,股东一般不会承担公司债务。这是因为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,所谓有限责任,是指公司成立时,股东需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,足额缴纳出资从而获取股权。当股东全额完成出资义务后,其责任实际上已履行完毕。此后,公司债务由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,与股东并无关联。

二、公司债务催收需关注哪些法律要点?

在公司追讨债务过程中,应当留意以下法律问题:
  1. 债权必须真实存在且具备合法效力;
  1. 注重留存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类证据;
  1. 积极查询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;
  1. 严格关注诉讼时效,避免超期,同时保留好催收记录与证据,必要时可作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;
  1. 若债务存在担保,需在担保期限内主张相关权益 。

三、公司债务能否进行转让

公司债务是可以转让的,但需满足以下条件:该债务是合法有效存续、且能够进行转让的债务;债务人与受让方就债务转让达成一致意见;并且债务人获得了债权人的同意。

巴青藏语意为“大牛毛帐篷”,位于西藏自治区东北部、那曲地区东部、怒江上游,地势北离南低,全县平均海拔在4500米以上,高寒缺氧,空气稀薄,冬寒夏凉,太阳辐射强,日照时间长,年温差相对较大,无霜期短,冬季多大风雪。总面积10326平方千米,总人口4万人(2003年)。辖2个区,12个乡,161个村民委员会。巴青藏语意为“大牛毛帐篷”。吐蕃王朝时期称该地为松比东布琼,受象雄郭比诸侯及松比管辖。元代属元朝皇帝任命的霍尔王领有。明代归属四川。清朝为三十九族部落之一,光绪年间,划归西藏地方政府管辖,清中央政府井派有官员驻扎。1941年,西藏地方政府始建巴膏宗。西藏和平解放后,1954年归属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管辖。1959年巴青县人民政府成立,县址迁至益塔区。1960年划归那曲地区管辖至今。1964年县址迁至达尔塘。县府现驻益塔塘。
该县地处藏北高原南羌塘大湖盆区,地势北离南低,全县平均海拔在4500米以上。境内主要山峰东有布加山,北有瓦马拉山、珠洛山,西北有仓来山、曲如拉山、吾尔膏拉山。属高原亚寒带半湿润季风气候区。高寒缺氧,空气稀薄,冬寒夏凉,太阳辐射强,日照时间长,年温差相对较大,无霜期短,冬季多大风雪。年日照时数2400小时左右,年降水量约500-600毫米。降雪日数约在150天以上。